本導則旨在進一步規范和指導臨沂市加裝電梯工程建設,加快推進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由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導,山東建業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起草了《臨沂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技術導則》。
本導則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總平面設計、檢測與鑒定、建筑設計、結構設計、設備設計、施工及驗收和使用管理。
執行本導則過程中,應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和數據,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反饋至山東建業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臨沂市北城新區天津路和沭河路交匯處西商務齊魯園大廈八樓,郵編:276600,電話)。
1.0.1 為規范和指導臨沂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建設,制定本技術導則。
4 山東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裝電梯附屬建筑工程技術標準》 DB 37/T 5156。
1 應遵循安全、節能、環保、經濟等原則,同時便于施工、安裝和運營維護;2 加裝電梯設計前必須現場查勘,對單元外圍環境(包含小區道路及消防通 道、綠化、日照采光、構筑物、地下管網、檢修井位置)查勘,對加裝電梯做出綜合評價后提出環境綜合整治方案;
1.0.5 加裝電梯工程施工過程中不應影響住戶正常出入。加裝電梯建造前,應制定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1.0.6 加裝電梯的設計圖紙、計算書編制深度應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要求。
2.0.2 總平面設計應明確標注加裝電梯與相鄰建筑的距離,消防車道或消防通道的位置及寬度。
2.0.3 加裝電梯后既有住宅與其他建筑的日照間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墻計算,不考慮加裝電梯部分對北側住宅采光、日照間距的影響。
2.0.4 加裝電梯工程的電梯井道、候梯廳(區)以及連廊、平臺等新建部分和既有住宅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寬度、安全出口處疏散通道寬度等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及地方的相關規定。
2.0.5 加裝電梯工程應合理避讓既有管線;當不能避讓時,應根據前期評估的基礎資料,結合加裝電梯的具體方案,聯合既有管線的產權人或管理單位,在保證原有管線的正常使用前提下,按相關標準規定挪移管線。當確實無法挪移管線時,應采取電梯基礎跨接等技術措施,保證加裝電梯工程的順利實施。
3.1.2 既有住宅鑒定時,應對建筑使用條件、使用環境、結構現狀進行現場調查與檢測。其工作的范圍、內容、深度和技術要求,應滿足鑒定工作的需要,且不論鑒定范圍大小,均應包括對結構整體安全性現狀的調查。
1 搜集該建筑的勘察報告、設計圖紙、施工控制和竣工驗收文件,以及歷次檢測、修繕、加固、用途變更與改擴建的資料;
2 調查建筑現狀與原始資料符合程度、施工質量和維護狀況;查清結構存在的承載力缺陷和震害損傷;
3.1.4 當既有住宅的工程圖紙、地勘資料不全或已失真時,應進行現場詳細核查和補測。
3.2.1 既有住宅應根據建筑功能、建筑后續使用年限的要求,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進行結構安全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的建筑安全等級判斷是否加裝電梯:
2 鑒定為 Csu 級的建筑,可進一步評估其適修性,對適修性較好的建筑可先對結構進行加固,再加裝電梯;對適修性較差的建筑,不宜加裝電梯;
3 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 鑒定為 Dsu 級的建筑,應再按現行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 鑒定,對鑒定結果為C或D的建筑,不宜加裝電梯。
3.2.2 加裝電梯工程主體結構鑒定報告應依據現場查勘及結構檢測數據進行編制。
2 當既有住宅結構取樣量受條件限制時,允許作為個案,采用經專家論證通過的樣本量取樣;
3 既有住宅結構構件的材料性能和變形、損傷的檢測結果,應為結構鑒定提供可靠的依據;
4 現場檢測作業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編制安全預案,并應按預案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 當場地對既有住宅承載或抗震不利時,應搜集該場地內建筑群的歷次災害、場地的工程地質資料;當資料不全或失真時應進行補充調查;
2 調查作用在結構上的實際荷載、沉降觀測記錄、上部結構傾斜、扭曲和裂損情況、基礎腐蝕、損傷情況、地下工程和管線的受損狀態,以及鄰近建筑沉降或深基坑開挖對既有住宅的影響;
3 當資料不全、變形有發展或損傷擴大時,應重新進行沉降觀測和結構構件的變形、損傷檢測;
4 當需通過現場檢測確定地基的巖土性能標準值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應對場地、地基巖土進行近位補充勘察。
3.2.7 加裝電梯的結構加固工程相應的檢測項目宜符合表3.2.7的規定。
3.2.8 上部結構現狀調查與檢測,應根據結構的具體情況和鑒定內容、要求,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的規定進行近位補充勘察。
4.1.1 加裝電梯工程應合理組織交通流線 加裝電梯除滿足既有住宅功能的要求外,應避免或減少因加裝電梯對既有住宅的日照、通風、采光和環境的影響。
4.1.4 加裝電梯形成的室內空間應滿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 50325的規定。
4.1.5 加裝電梯工程應適當控制平面尺寸和建筑高度,不應增加與加裝電梯無關的建筑面積和空間。
4.1.6 加裝電梯的臺數和型號應根據建筑層數、服務人員數量、使用需求等情況按有關標準合理選擇。
1 加裝電梯的位置不應影響既有住宅的功能和交通,并應與既有住宅的功能和交通相結合;
3 電梯宜靠近樓梯布置。當電梯正對樓梯設置時,電梯門洞與樓梯之間的通行寬度應滿足有關標準要求;
4.1.8 加裝電梯工程圍護結構宜采用輕質、施工便捷的墻體材料。若采用玻璃,則選用夾層玻璃,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T 7588.1 的規定。
4.1.9 因加裝電梯新增的門洞口、連廊、陽臺等人員使用部位,其安全防護、防水、保溫隔熱等性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 的要求。
4.1.10 加裝電梯工程的外圍護結構應采取防水措施,屋面防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 的有關規定;加裝電梯部分與既有住宅之間的變形縫處應采取防水構造措施。
4.1.12 電梯入戶方式應根據既有住宅的平面形式選擇平層入戶或半層入戶。
4.1.13 使用單位應設立值班室安置符合《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規定的對講系統,并24小時有人員值守。
4.2.1 加裝電梯的底坑應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凝土抗滲等級不應低于P6。當底坑與既有住宅地下室無連通且不破壞既有住宅防水層時,其防水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如與既有住宅地下室連通,其防水等級應不低于既有住宅地下室防水等級。
4.2.2 加裝電梯宜選用無機房電梯或小機房電梯。電梯機房應有隔熱、通風、防塵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
4.2.3 電梯井道內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電梯井壁上除開設電梯門洞、檢修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他洞口。
2 井道應采取通風措半島APP下載施。當采取自然通風時,其風口應分別設置在井道的頂部、下部,風口面積不應小于0.4m2,風口處應設置具有金屬防蟲網的防雨百葉窗,且具有關閉功能;
4.2.5 井道及轎廂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第一部分:Ⅰ、Ⅱ、Ⅲ、Ⅳ類型電梯》GB/T 7025.1 中第Ⅰ類或第Ⅱ類電梯的要求,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T 7588.1 的規定。
4.3.1 候梯廳(區)深度不應小于1.50m,且不應小于電梯轎廂深度,候梯廳(區)宜設置扶手。
4.3.2 連廊的走道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應低于2.0m。
4.3.3 候梯廳(區)、連廊宜封閉設置,并具備防火、保溫、通風和采光條件。
4.3.4 加裝電梯首層出入口處應設不小于0.15m 的室內外高差,宜設1:12~1:30 的無障礙坡道。電梯首層出入口處及井道底坑應采取擋水、防水措施。
4.4.2 加裝電梯應保證建筑物內的救援通道保持暢通,以便相關人員無阻礙地抵達實施緊急操作的位置和層站等處。
4.4.4 加裝的電梯井道結構構件、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地方的有關要求。
4.5.1 電梯井道底坑底部應當光滑平整,不得滲水、漏水。電梯井道壁、電梯廳及連廊外墻、電梯井道底坑應有防水措施。
4.5.2 電梯井道底坑應采用抗滲混凝土,其底坑壁應高出室外地坪不小于300mm,并應在整個底坑部分設置外防水層。
4.5.3 各層電梯門口應設置坡度為1%且高出同層電梯廳地坪不小于15mm的擋水坡。
4.5.4 當電梯門開向開敞或半開敞空間時,電梯井道底坑應有排水措施。當電梯門開向開敞空間時,電梯門的上方宜設置雨篷。
4.5.5 當電梯廳、連廊為開敞或半開敞空間時,其地面應有擋水及排水措施,其樓面應有防水及排水措施。
5.1.1 加裝的電梯井道和連廊的結構形式可采用鋼結構、組合結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結構,優先選用鋼結構。
5.1.2 加裝電梯結構及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
5.1.3 加裝電梯結構與既有結構之間宜設結構縫脫開,結構縫寬度不應小于100mm且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加裝電梯結構與既有結構不設結構縫相連時,可采用鉸接連接、滑動連接或剛性連接方式。
5.1.5 對既有結構局部采取加固措施時,結構加固設計應執行現行國家相關標準。
5.1.6 基礎設計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與既有結構基礎相鄰情況、上部結構的布置以及荷載分布等因素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 有關規定執行。
5.1.7 加裝電梯結構及構件應按照不低于既有住宅結構后續使用年限要求采取相應措施,使其耐久性達到現行標準的要求。
5.2.1 加裝電梯的基礎設計前應查明既有結構基礎埋深及尺寸、場地土以及室外管線等情況,盡量不影響既有結構。
5.2.2 應考慮加裝電梯結構和既有結構的不同沉降變形,采取措施避免差異沉降對既有結構的影響。
5.2.3 加裝電梯結構的地基基礎設計等級不應低于乙級,加裝電梯井道宜采用平板式筏板基礎;如電梯井道基礎需置于原有基礎之上時,應考慮對原有基礎的影響。
5.3.1 加裝電梯井道結構上的電梯荷載按電梯產品技術條件要求確定;加裝電梯恒荷載按實際取值;候梯廳(區)、連廊活荷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的有關規定選取。
5.3.2 計算加裝電梯結構的風荷載效應時,應結合既有住宅的布局綜合考慮風荷載體型系數。
5.3.4 加裝電梯釆用鋼結構時,宜采用鋼框架、鋼框架支撐結構體系,鋼框架梁柱節點宜采用剛接形式。
5.3.5 加裝電梯釆用組合結構時,沿井道四角宜設置型鋼混凝土框架柱、鋼管混凝土框架柱或剪力墻,剪力墻可選用混凝土剪力墻結構或型鋼混凝土剪力墻,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
5.3.6 加裝電梯釆用混凝土結構時, 沿井道四角宜設置框架柱、異形柱或剪力墻,宜優先選用混凝土剪力墻結構,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
5.3.7 當加裝電梯井道鄰靠道路時,井道底層墻體從電梯坑頂至室外地面以上1.2m 高度應設置鋼筋混凝土防撞墻,墻厚不宜小于250mm。
5.4.1 加裝電梯結構與既有住宅結構直接連接時,應考慮新加結構對原有結構的影響,并采取相應措施。
5.4.4 當使用錨栓時,應采用有鎖鍵效應的后擴底錨栓或特殊倒錐形膠粘型錨栓,且僅允許用于設防烈度不高于8度并建于Ⅰ、Ⅱ類場地的建筑物。不得使用膨脹錨栓作為承重結構的連接件。
5.4.5 錨栓設計及抗拔承載力的檢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 的有關規定執行。
5.4.6 連接入口需對既有住宅結構承重墻體做局部開洞處理時,如擴大洞口、截斷圈梁等,應對原結構局部承載能力進行驗算,并保證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
5.4.7 當連廊與既有住宅的懸挑陽臺或外廊等連接時,應驗算懸挑結構的抗傾覆安全性,驗算不滿足時對懸挑結構進行加固。
5.5.2 加裝電梯的基礎應按新建工程基礎設計,防止對原地基基礎造成不利影響。
5.5.3 基礎加固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既有住宅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 123 的要求。
5.5.4 既有住宅地基基礎加固時,應保證新、舊基礎可靠連接,天然地基承載力可計入建筑長期壓密的影響,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 規定的方法進行驗算。
2 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重缺陷時,設計單位應提出加固要求;
5.6.2 加裝電梯需要對既有結構墻體作局部開洞處理時,應對開洞后的既有結構作承載力驗算,并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
5.6.3 砌體結構利用既有結構窗洞擴大為連廊洞口時,可按下列加固措施處理:
1 既有結構上增設門洞口后,門洞寬度與原窗洞口寬度相同且不截斷原有圈梁時,可采用型鋼補強方式對門框洞口進行加強;
2 既有結構上增設門洞后,門洞寬度大于原窗洞寬度且不截斷原有圈梁時,可采用增設鋼筋混凝土抱框方式對門框洞口進行加強;
3 既有結構上增設門洞后,門洞截斷原樓層圈梁時,可通過門邊增設不小于240x240 構造柱對門框洞口進行加強,門頂過梁截面及配筋不小于圈梁實施。
5.6.4 砌體結構加固,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702 的要求。
5.6.5 鋼筋混凝土住宅局部加固時應根據建筑的實際情況選擇加固方案,并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規定的方法進行驗算。
6.1.1 根據室外排水條件及所選擇的電梯類型,確定是否需要采用電梯基坑排水措施,必要時應增加集水坑、排水泵。
6.1.2 加裝電梯影響原有給排水及消防給水系統并對此類設施進行改造時,應確保滿足原系統使用要求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6.1.3 電梯機房應有良好的通風措施,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散熱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通風量按照電梯設備的發熱量和電梯機房允許溫度,由熱平衡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小于10次/h。當機械通風無法滿足設備運行所需環境溫度要求時,應設置空調裝置對放置電梯主機的空間進行供暖或降溫,耗熱量或耗冷量應按照電梯設備安全運行溫度,由熱平衡計算確定。
2 無機房電梯的井道,自然通風無法滿足設備環境溫度要求時,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
3 設有轎廂空調的電梯,其井道采用自然通風無法滿足衛生及溫度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5 電梯井道的機械通風系統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防火標準的要求執行;機械通風系統應設置與風機自動連鎖關閉且密閉性能良好的電動風閥。
6.2.4 電梯宜配置停電返平層應急裝置,并應確保電梯在停電時??堪踩珔^域。
6.2.5 電梯配電箱安裝位置及高度,應結合現場情況綜合考慮。暗裝箱體其下沿距地應不小于1.5m,明裝箱體其下沿距地應不小于1.8m;明裝箱體應設有醒目的標記。
6.2.6 對于無機房電梯,其配電箱應設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員易操作的位置。
6.2.7 井道內敷設的線纜應是阻燃型并應使用難燃型導管或槽盒保護,并應采取相應防水措施;應在底坑開門側設置電源插座,安裝高度可為1m。
6.2.8 加裝電梯的候梯廳(區),應設有照明裝置并滿足照度要求;其電源可取自既有住宅的照明回路,可釆用穿管明敷的方式。
6.3.3 應利用電梯井道豎向金屬構件或最外側構造柱內的四根主筋綁扎或焊接在一起做防雷引下線 應利用既有住宅的接地裝置構成共用接地系統,增設防雷引下線應與共用接地裝置連接。
6.3.5 安裝和選擇電涌保護器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的要求。
6.3.6 配電系統的接地應釆用TN-C-S 或TN-S形式,PEN導體應在入口處進行等電位聯結并重復接地。
6.3.7 防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的措施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要求,并應利用既有住宅接地體。
6.3.9 所有電氣設備及導管、線槽等外露、外界可導電部分均應可靠接地(或與PE 線連接),接地支線應分別直接接至接地干線或接線柱上,不得互相連接后再接地。
7.1.3 施工前應對既有住宅及周邊的安全狀況進行核查,防止電力、燃氣及熱力管道等市政管線 施工時應對既有住宅主體結構、設備設施和裝飾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1.5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及其管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 的有關規定。
7.1.6 施工中若發現既有結構的隱蔽部位存在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7.1.7 加固施工時,應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結構上的活荷載,必要時應設置可靠的臨時支撐。
7.2.1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現場條件,按有關規定編寫施工方案,并組織進行技術交底,并應按照合理的施工順序施工。
7.2.2 建筑材料及施工設備應堆放在室外地面,當必須堆放在樓面時不能超過樓板的承載能力。
7.2.3 基礎施工完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 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主體結構施工階段。
7.2.4 拆除結構構件及剔除混凝土時應避免對既有結構造成損壞,鉆孔時應避免損傷原有鋼筋。
7.2.5 地腳螺栓及連接螺栓的位置和規格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鋼結構安裝。
7.2.6 鋼結構安裝應防止對既有住宅及周圍設施造成破壞,保證居民安全。
7.2.7 新增結構與既有結構連接部位的施工,宜在對既有結構加固完畢后進行。
7.3.1 電梯安裝應在地基基礎、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砌體結構及結構加固等驗收合格后進行。
7.3.2 電梯安裝前,應進行井道與建筑結構的交接驗收,滿足電梯對建筑結構的布置要求。
7.3.3 電梯安裝技術、安全措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安裝驗收規范》GB/T 10060、《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10、《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T 7588.1 的有關規定和廠家技術文件執行。
7.4.1 加裝電梯工程驗收時,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裝飾裝修、屋面、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等分部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550、《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TSG T7001 及相關專業驗收標準的規定。
7.4.3 隱蔽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各分部和分項工程的驗收應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標準執行。
7.4.4 加裝電梯工程質量控制應嚴格執行按國家現行標準規范,工程完成后應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嚴禁使用。相關主管部門應對整個工程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8.1.1 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的要求確定電梯的使用單位。
8.1.3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規定,負責電梯的安全與節能管理。
8.2.1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8.2.2 按臺(套)登記的電梯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電梯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8.2.3 辦理電梯變更登記時,如果電梯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
8.3.1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的要求及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員。
8.3.2 需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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